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6號)、《省質監局關于做好燃煤鍋爐整治相關工作的通知》(鄂質檢特函〔2016〕30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5年荊門市中心城區暨重點關聯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荊政辦發〔2015〕12號)和荊門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印發荊門市燃煤鍋爐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荊環委〔2016〕32號)等文件的要求,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應在2017年6月30日前實施淘汰或改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決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依法對全市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予以注銷。
特此通告。